中國證監會APP是一款面向廣大投資者的專業信息平臺,專注于提供證券、期貨及基金行業的監管政策資訊。作為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事業單位,該機構依法依規行使國務院賦予的監管職責,全面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確保市場秩序穩定,維護市場合法合規運行。
同時軟件主要以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為主要目的,并且還提供了豐富的功能,如證券要聞、最新新聞、信息公開、政策法規等等,致力打造統一的全國證券監管體制。
而在中國證監會app中用戶可以享有第一時間數據內容,同步運行計算和更新大盤數據,以及多種自由服務可以在線申請辦理,并且還設置了智能的模塊界面,實時操作簡單方便,那么有需要的用戶可以來下載使用哦!

軟件功能
1、新聞模塊:為您提供證券業最新動態及時政要聞。
2、政務模塊:公示國家最新證券法律法規及詳細的證監會信息公開、信息披露。
3、服務模塊:讓您更方便快捷的查詢辦事指南、許可公告、審批進度等信息。
4、訂閱模塊:給您提供分地市、分部的信息查閱及信息披露,給您提供精準、權威的證券信息了解渠道。
中國證監會app使用教程
1、啟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應用程序,在新聞與政務板塊,用戶可瀏覽最新的證券資訊、時事政治動態及法律法規等內容。

2、在服務界面中用戶可以使用在線申請辦理事務、查詢信息等

3、若用戶資訊類問題、以及證監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可以在服務界面中點擊公眾留言進行留言

4、有用戶需要舉報時,可以在訂閱界面中的派出機構旁選擇你所在地區后,并點擊聯系方式

5、然后里面會有信訪舉報電話和信箱,用戶可以選擇一種方式進行舉報

軟件特色
1、按需調整 專屬定制
精心打造今日看點、主題訂閱等獨具特色的閱讀欄目,內容形式多樣化,滿足各種閱讀需求
2、雜志排版 簡潔精美
極簡風格界面,媲美雜志的排版風格,享受舒適閱讀體驗
3、社交互動 分享樂趣
中國證監會app官方最新版擁有強大的社交互動分享功能,用戶可以通過微博、微信、郵件及其它多種方式把內容分享給好友
常見問題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的稽查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對涉嫌違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行為的稽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1、分工
證監會各業務部、室負責本部、室主管業務范圍內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未立案者)的調查處理工作。
證監會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負責組織對重大證券、期貨案件,涉及幾個部、室的綜合性案件和跨省、跨部門綜合性案件以及證監會領導交辦的證券、期貨案件的調查工作。稽查局還可根據有關規定,將部分案件轉交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2、立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的控告和檢舉,證監會都予以受理。證監會各部、室對于舉報或外單位轉來的材料以及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 應迅速進行審查或初期調查。經審查或初期調查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應當填寫立案建議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檢舉材料、控告材料等)報分管副主席批準后,由 稽查局立案組織調查。對已立案的證券、期貨案件,因情節嚴重,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經證監會主席或主席授權副主席批準,可依法暫停被調查人從事證券、期貨活動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3、調查
對已立案的證券、期貨案件,應當根據案情指定專人或組成調查組,對案件實施調查。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參加。調查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 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被調查人認為調查人員與本案有關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案,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調查時,調查人員應出示 本人工作證和證監會的證明文件。調查人員收集證據應符合法定程序,對證據應認真審查,發現證據存在疑點,應當重新取證或補充證據。被調查人經兩次合法通 知,拒不接受調查或者拒不執行向證監會報送有關文件、材料命令的,證監會可依法暫停其從事證券、期貨業務活動。調查人員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4、處理
經過調查,發現被調查人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經證監會主席或主席授權副主席批準,應當撤銷案件;對于情節輕微,并且被調查人已承認錯誤并妥善處理 善后工作的,經證監會主席或主席授權副主席批準,可依法酌情處理。對查證屬實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由稽查局提出處罰意見;對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稽查 局應與有關部門集體討論提出處罰意見。
證監會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稽查局應依法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證 監會應依法履行聽證程序。對于當事人在聽證申辯中提出新的證據從而可能導致改變處罰意見的,稽查局應當及時向分管副主席報告,并重新研究處罰意見。對于當事人不要求聽證或者當事人在聽證申辯中未提出新證據而無需改變處罰意見的,稽查局也應及時向分管副主席報告,并將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正式印發并執行。
5、執行
稽查局負責落實證監會對證券、期貨領域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如當事人對證監會作出的處罰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原處罰決定仍將繼續執行。